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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安溪商会”
英文名称: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缩 写:AC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深圳市安溪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深圳市投资兴办,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闽粤两省经贸合作为目标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尊重、团结、服务、合作与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做爱国、爱乡、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团结深圳市安溪籍工商界企业,加强与相关经济类社团、商会的联系,为企业扩展国际国内市场,投资融资牵线搭桥,进一步凝聚安溪企业的力量,为深圳市及安溪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203商场二楼A2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在深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经营和发展环境;
(八)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九)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增强团体的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企业(含个体)会员。企业会员为在深圳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安溪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五)系福建省安溪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深圳市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有关知名人士担任商会顾问或本会荣誉职务,聘请事业有成且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实业家担任本会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万;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万;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万元;
(五)普通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万。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超过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缴纳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向理事大会负责,监事长、监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列入第十八条(五)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二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会长、监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协调、检查秘书处工作;
(五)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负责所分管的工作,参与会领导轮值工作;
(三)受会长的委托行使委托人所行使的部分职权;
(四)根据工作需要,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与本会有关的其他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 年10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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